3月19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了杭州市和青岛市两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这是3月1日我国将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写入刑法后,公布的首批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执法案例。新刑法充分展示了国家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必须引起行业的警醒与深思。
这两起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执法案例,一起为企业仓库储存危化品气瓶,并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另一起为集装箱仓储物流场站的集装箱存放危化品。两起案例有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均为企业违法存储危化品。
当前,大部分安全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所致。但此前在日常安全监管中,对未引发事故的重大违法行为只能施以行政处罚。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处罚标准,无疑大大增加了企业违法生产的侥幸心理。而危险作业罪入刑是将违法行为的排查与责任追究进行了前置,真正体现了“坚持源头防范”的原则,将有效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近年来,我国危化品安全生产压力居高不下。其原因之一,就是不少企业面对之前的同类企业事故调查结论,以及在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的隐患排查后,对相关问题的整改措施跟踪不及时、落实不到位,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域甚至同一企业类似事故反复发生。江苏响水天嘉宜“3·21”特大爆炸事故就是典型。在山东滨源化学“8·31”重大爆炸事故、江苏聚鑫生物“12·9”重大爆炸事故等涉硝事故发生后,天嘉宜公司明知硝化废料既是危化品又是固体废物,却为了节省每月100万元的处理费用,继续在仓库内违法储存大量硝化废料,最终引发灾难性后果。更有甚者,在“3·21”事故发生后,依然有涉硝企业在危废处置方面屡“警”不改或整改效果不佳,严重威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将危险作业罪入刑后,安全生产违法的成本大大提高,必须引起行业的高度重视。企业要进一步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对所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心中有数,对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条与自己公司的设备设施、工艺布局、生产物料等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下达整改令,并正确对待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自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修正案所规定的“现实危险”情形,及时加以改正。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3·21”事故发生后,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保证了行业运行总体上安全有序。但安全生产容不得半点松懈,全行业必须把危险作业罪的相关法律条文领会落实,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更加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进而杜绝、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牢牢守住安全红线,为百姓、为公共治理编织更安全的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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