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7月8日,生态环境部引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推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化落地,并建立健全制度全链条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分区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暂行规定》围绕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三十六条具体要求。
《暂行条例》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为省、市两级,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为重点,依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方案。其中省级方案侧重协调性,市级方案侧重落地性。
《暂行规定》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3方面细化了应用主体、应用方向和应用路径。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实施应用的要求主要集中在3方面。一是推动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明确在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园区项目招引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三是细化支撑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生态安全、执法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指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
《暂行规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字化建设提出要求,将关注平台定位、功能要求、数据管理3方面内容,重点实现完善成果备案、跟踪评估、查询统计、线索筛查、接口服务等基本功能,逐步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等。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规定》可进行动态更新。上述负责人指出,《暂行规定》动态更新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突破生态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底线,保持开发保护格局的基本稳定,严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此外,《暂行规定》还提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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