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修改单。
2015年国家发布了三项国标准,其发布实施有力削减了污染物排放,促进了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推动了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业仍存在一些环节管理不到位或管理要求不明确、与生产实际不相符等问题。
三项标准修改单聚焦行业重点和亟需解决问题,采取宽严相济策略,在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的同时调整部分与生产实际不相符内容。
(一)优化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有机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最佳可行技术。为提高控制效率,修改单分类优化了泄漏检测要求,对低泄漏的密封点减少检测频次,对采用低泄漏设备和低VOCs原辅料的豁免检测,增加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
(二)细化废水液面VOCs逸散治理要求。将原标准中要求废水液面全部加盖密闭修改为对高浓度有机废水液面加盖密闭,对排放量小、排放浓度低的排放源豁免管控要求,对排放量大、排放浓度高的排放源实施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双重管控,提高废水液面VOCs逸散管控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完善储罐和装载设施运行控制要求。针对目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呼吸阀泄漏治理要求不明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修改单增加储罐运行维护要求,明确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为日常维护及判定呼吸阀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依据。针对石油炼制工业油品装载设施,强化底部装载要求,增加顶部浸没式装载密闭要求。
(四)调整塑料制品工业的适用范围和治理要求。针对合成树脂生产和塑料制品加工不同的污染特点,对塑料制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简化为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五)提升标准可操作性。修改单明确了企业有组织排放、边界达标判定、LDAR违法判定及措施性控制要求等,细化规定了采用燃烧工艺处理VOCs废气的含氧量折算、利用锅炉等设施协同处理VOCs废气的去除效率认定等要求,以便企业更好地规范排污行为。
三项标准修改单自2024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全面实施,现有企业实施修改单中不需要设施改造的规定。对现有企业需进行设施升级改造的规定,包括酸性气回收装置和烷基化废酸再生的排放限值、废水液面有机废气收集后的处理效率、储罐呼吸阀的泄漏控制和储罐附件的密封、汽车罐车的底部装载等,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给予企业充足升级改造时间。
附件: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
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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