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责任关怀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依据国际化工协会联合会(ICCA)关于使用和保护责任关怀商标的有关要求,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CPCIF)与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AICM)共同注册了中国责任关怀商标。为规范责任关怀商标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责任关怀推动石油化工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我们制定了《中国责任关怀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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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责任关怀是全球化学工业自愿发起的关于健康、安全和环境等方面不断改善绩效的自觉行动,是石油化工企业关爱员工、关爱社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的新发展理念。
第二条 为规范责任关怀商标的合理使用,推动责任关怀工作在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化工协会联合会任关怀商标使用和保护指南》见附件1),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石油和化工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化工园区、专业协会、地方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校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责任关怀商标是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CPCIF”)与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ICM”)共同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共同注册的商标。
第五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CPCIF.RCC”)是责任关怀商标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中国责任关怀商标的使用实行授权许可制,使用商标时需向CPCIF申请(AICM及其会员除外),经授权后方可使用。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这一标志。

第二章  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授权

第七条 使用商标的生产经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署《责任关怀全球宪章》或《实施责任关怀承诺书》;
(二)积极践行责任关怀理念,把责任关怀实施准则/标准与企业现有的管理实践相结合,持续改进企业环境、健康和安全绩效。
(三)每年向CPCIF.RCC报告绩效数据(KPI)以及改进情况。
(四)每年完成一次年度评估(可以和其他标准体系如ISO45001、ISO14001等一起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自评、二方评估或三方评估),体现企业在HSE等方面的持续改进。
    使用商标的非生产经营单位(专业协会、地方行业协会、化工园区、科研院校等)应具备的条件:
(一)签署《责任关怀全球宪章》或《实施责任关怀承诺书》;
(一)在本专业、本区域、本领域内积极组织宣传、引导、推广责任关怀理念,持续开展责任关怀活动。
(三)每年向CPCIF.RCC提交工作总结或者责任关怀年度报告。

第三章 商标使用范围  

第八条  商标允许使用范围: 
   (一)开展责任关怀宣传时,在相关印刷品、信纸抬头、解释或推动责任关怀倡议的平面和电子媒体、广告和其它宣传材料中;
   (二)在责任关怀活动场所标志旗上;
   (三)在标明其为责任关怀使用单位的网站上;
   (四)依法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相关报告中;
   (五)在加强产品安全管理,并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化学品用户达成合作关系的信息材料中,如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六)在使用单位的公司招牌或储罐、仓库、建筑或其它设施上;
   上述六条规定详见附件1中“4.公司使用商标的实例
   (七) 召开责任关怀会议时;
   (八)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责任关怀评估认定时;
   (九) 向社会公开发布责任关怀报告时;
   (十)开展其他与责任关怀有关的活动时。
第九条 商标禁止使用范围:
   (一)在公司或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等资料上,以及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暗示产品是“责任关怀产品”;
   (二)废物箱、桶等上面;
   (三)使用单位的经销商或承运商等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本身即为使用单位的化工园区除外);
   (四)办公设备上(以倡导责任关怀理念为目的除外);
    上述四条规定详见附件1中“4.公司使用商标的实例
   (五)未经注册方许可开展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使用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允许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二)优先参加注册方组织的专业培训、技术交流、评估指导、先进评选等活动;
    (三)对商标规范使用进行监督;
    (四)由注册方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商标的信誉,保证商标规范使用;
    (二)接受注册方对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商标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商标标识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商标标识不失控、不得向他人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商标;
    (四)由注册方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 CPCIF.RCC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负责对《中国责任关怀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制定和修改;
    (二)负责对商标使用的授权、维护与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使用单位做出撤销授权的决定。
第十三条 在使用商标时,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商标的具体规范和样式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商标授权后,无需重复申请。当使用单位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时,将撤销授权。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商标的,注册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责任关怀商标使用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CPCIF.RCC秘书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21年11月8日



附件一:ICCA使用和保护责任关怀商标指南.doc

附件二:责任关怀商标规范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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