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3月2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月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等内容。随着排污许可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策要求发生了新变化。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申请、核发、登记的程序要求,明确了监管要求、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2018版《办法》与《条例》等规定内容比较,在管理对象和范围、管理程序和流程、管理内容、实施监管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不一致,且缺少《条例》规定的排污登记、排污限期整改管理等相关规定,已不能满足排污许可现行环境管理需要。为此,2021年初,生态环境部成立编制组,启动修订工作。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分7章共55条,修订重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将排污登记单位和限期整改企业纳入管理范围。相对于2018版《办法》,将排污登记单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纳入,增加了填报内容、主体责任以及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内容,对于排污登记单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更具指导意义。
第二方面是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流程。
一是延续2018版《办法》管理思路,细化排污许可证的基本事项、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明确申请提交材料相关要求,增加部分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已经充分论证有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二是对于审批流程、审批时限进行了细化要求;三是提出了技术评估和现场核查等内容的具体要求;四是进一步与环评衔接,将涉及重大变动情形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五是增加重新申请审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六是修正了延续、变更各情形的相关程序及时限要求;七是对于注销、撤销、吊销补充了《条例》中的适用情形和相关程序规定。
第三方面是强化监督管理,细化依证监管内容明确持证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日常管理内容,强化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一证式”管理。一是明确监管机制和监管责任,明确执法方式和执法内容;二是增加了监测执法和执行报告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及规定;三是法律责任进一步衔接了《条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从轻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四是增加了对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和排污单位的信用监管和处罚条款;五是进一步强化了排污许可证审批阶段的审查和质量管理要求,提出了数据应用要求。
此外,此次修订对于2018版《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删除,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于《条例》中已经明确要求的条款,此次修订仅与《条例》衔接,具体条款不再赘述;第二种是对于2018版《办法》中的共计9条条款,因不再适用于当前的排污许可管理需求,予以删除。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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